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 * *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當事人不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不合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