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中有關於搜查證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如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 *進行搜查的時候,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 *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