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