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六條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蓋印章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二十九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