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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的第三人責任

法律解析: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認為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經申請或者法院通知,參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根據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原因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將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本案中,壹、二審法院將滿洲裏口岸管委會、滿洲裏口岸管理服務部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利害關系,雖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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