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和程度,應當結合下列因素:
(壹)轉載主體根據其性質和影響範圍承擔的註意義務;(二)復制信息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是否對轉載信息進行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修改文章標題,導致與內容嚴重不符、誤導公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