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主體不合格,應裁定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為原告無權起訴,即使法院根據實體法作出判決,也要按程序處理。被告主體不合格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沒有規定被告主體的受理條件,即被告應訴資格審查沒有程序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進行實質性的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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