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確認識投訴源頭治理與登記制度的關系:投訴源頭治理立足於預防層面,強調源頭治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使糾紛止於萌芽狀態。立案登記制是社會層面無法解決的矛盾和糾紛。人民法院在尋求司法解決時,必須立案,應當受理的起訴。兩者屬於解決矛盾糾紛的兩條不同的防線,屬於前後端的銜接遞進關系。
2.正確理解投訴源治理與多元糾紛解決的關系:多元糾紛解決主要以“治病”為目的,而投訴源治理則側重於“防患於未然”和“治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