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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從舊到輕”,就是法律適用時原則上適用舊法,舊法不存在時適用新法。

法律主觀性:

新法適用舊法的原則是,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新法處理。不同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規定的,在部分法律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當新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發生沖突時,壹般由主管機關決定準據法。

法律客觀性:

立法法第92條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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