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使用技術手段鑒定胎兒性別,除非醫學上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