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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法律是否賦予壹方探視權?

給予探視權。在中國臺灣省,探視權被稱為見面交流權。《民法典》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可以根據請求或者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者未承擔權利義務(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壹方作出判決。但是,如果他們的會面和交流會妨礙其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根據請求或依職權予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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