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凡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屬於國家性、普遍性或長期性的事項,均可命名為法律。比如土地法,專利法,行政院組織法。
二、法條:凡含有經常處罰、定罪內容,屬於嚴重軍事犯罪的人,命名為法條。比如《戰時軍法》(唯壹的法律,2002年2月25日廢止)。
3.法規:凡已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具有區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均可命名為法規。比如“海關緝私條例”、“行政院工務委員會組織條例”。
四。總則:凡法律規定的事項只是原則性或同性的,可以稱為總則。例如,“執行辦公室組織的壹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