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臺灣省同胞個人投資者及其隨行家屬、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的臺灣省同胞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壹定期限內多次出入境手續和相應期限內臨時居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