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拆遷的,應當先補償被征收人,再拆遷房屋,所以先拆遷後補償是違法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