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新三板存續兩年的條件。(公司整體重組可連續計算)(2)新三板主營業務突出,具備持續經營記錄必須滿足的條件。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狀況規範;(4)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5)新三板掛牌公司註冊地址在試點國家高新園區內;(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掛牌試點資格確認函。
法律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其股份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壹)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股份導致股東總數超過二百人的;(二)股份公開轉讓。
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產權清晰、運作合法規範、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