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淡——立法、執法和法律應用之間有些脫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亂——法律適用存在時空差異,法律適用的標準沒有完全統壹;地方立法和部門立法,包括司法解釋,都是違反上位法的。
粗略——立法技術有待提高。粗而不細的方法,導致有原則無規矩。看似有規則的地方,卻沒有可操作性。
法治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精細化程度有待提高。法治和法律意識形態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