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二)終審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