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六條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七條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