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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保護條款的內容

(1)貸款資金專用;

(2)不允許企業投資短期內無法收回資金的項目;

(3)限制高級職員的工資和獎金總額;

(4)要求企業主要領導在合同有效期內擔任領導職務;

(5)要求企業主要領導購買人壽保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2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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