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允許企業投資短期內無法收回資金的項目;
(3)限制高級職員的工資和獎金總額;
(4)要求企業主要領導在合同有效期內擔任領導職務;
(5)要求企業主要領導購買人壽保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2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