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以內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基本內容:
通知書壹式兩份,其中壹份送達原告,由原告簽字後留存;另壹份由投訴人簽字後交公安機關備案(附復印件)。
通知內容如下:
公安局
不立案通知書
Word []數字
原告:
妳於年月日提出申訴,我局經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局申請復議。
(公安局印章)
年月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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