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提交離職申請,提交部門主管和人事部門審批;
2.與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3.歸還相關辦公用品,包括工卡和工作服;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5.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證明員工已經離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