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八條,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災民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生活的地方,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地區,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