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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的商業和法律功能範圍

我國《海商法》第71條對提單的解釋是:“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者裝船,並由承運人保管交付貨物證據的文件。將貨物交付給被指名人,或者根據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將貨物交付給提單中載明的提單持有人,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提單的法律功能;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後出具的收據。

(2)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合同的憑證。

(3)提單是承運人的船舶所運輸的貨物的權利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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