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移送機關應當填寫《電荷交換憑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交換憑證上註明承辦時間,填寫訴訟現階段的法定辦案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變更羈押證》辦理變更羈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