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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何規定移交犯罪嫌疑人的?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應當辦理變更羈押手續。即: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移送機關應當填寫《電荷交換憑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交換憑證上註明承辦時間,填寫訴訟現階段的法定辦案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變更羈押證》辦理變更羈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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