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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和收據的法律效力區別是什麽?

法律分析:法律效力的區別,借據本身反映的是出借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出借人已經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借款人有按照約定歸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歸還借款或貨物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借據是欠款狀態的確認,是債權憑證。借錢只是原因之壹,不是唯壹原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收款是指收款人收到錢或物後向對方出具的書面憑證,只能證明“收款”的事實,不能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是必然的債務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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