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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修改後,新條款是否仍然有效?

修改後的要約原條款無效,以新要約為準。由於要約實際送達特定的受要約人,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未事先作出聲明不得撤回或者變更要約,否則將構成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並承擔因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78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488條

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的變更,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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