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婚姻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明確。沒有進入訴訟,就叫雙方調解,讓雙方互相理解,達成離婚協議。
二、離婚案件庭前調解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壹)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
可見,調解離婚案件是法律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