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收取費用,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