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條。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了解情況,聽取對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相關證據材料,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時,可以通知偵查人員、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參加庭前會議,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