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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停業拆遷補償

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補償,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其正常營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連同房屋價值損失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壹並支付。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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