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的就業主體資格,即依法登記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第12號
第八條企業職工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下崗待崗、停產長假,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