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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後上訴有期限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隨時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從該條可以看出,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但沒有上訴。

同時,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沒有期限。因此,經過兩年的再審期,當事人仍然可以上訴,檢察院仍然可以抗訴,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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