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從該條可以看出,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但沒有上訴。
同時,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沒有期限。因此,經過兩年的再審期,當事人仍然可以上訴,檢察院仍然可以抗訴,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2010 10自學考試《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真題,選擇題8。
國際環境法的來源包括()
A.國際條約
B.國際海關
C.壹般法律原則
D.司法判例和公法學家學說
E.“軟法律”
核對答案,分析正確答案:ABCDE
高校名師權威解析:本題考查教材《國際環境法的起源》第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