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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根據規定,申訴的受理和審查壹般由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個人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查,對已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處理的,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已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仍堅持上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審查,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申訴,應當根據信訪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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