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磁輻射防護條例
1.2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壹切產生電磁輻射汙染的單位或個人、壹切設施或設備。然而,本法規中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患者安排的醫療或診斷輻射。
1.3本規定保護限值範圍為100 kHz ~ 300 GHz。保護限值與頻率的關系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包含了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汙染的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