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實婚姻是指1994 2月1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登記結婚的情形。事實婚姻的法律確認,是為了解決當時婚姻登記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這只是法律上的過渡。1994 2月1之後,不存在事實婚姻。
3.同居雙方的法律關系類似於合夥生活,各自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互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