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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31條解析

第131條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

1.為保持用益物權的長期穩定,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2.戶口遷入小城鎮的,保留承包地。

3、家庭遷入設區的市,並有生活保障的,可以收回。

4.可以自己還,但必須提前半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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