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同居人的認定標準是指在被拆遷房屋處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在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已在該房屋實際居住、生活滿壹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在上海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結婚生育可以不受上述居住滿壹年和其他地方住房條件的限制。這個概念只在上海適用,出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所以不具有普遍性。
法律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和安置房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應當負責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遷人給予承租人的貨幣補償和房屋的安置,歸承租人和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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