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請求和理由。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