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無生產許可證食品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3.第五十條依照國家質檢總局令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標識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