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保險人自知道合同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根據這壹規定,被保險人可以滿足因壹般過失解除合同、拒絕賠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