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中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模糊、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如有不壹致,以大寫金額為準;總額與單價金額不壹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明顯錯誤的除外;如果對不同語言的招標文件的解釋有異議,以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