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和報價都超出了采購預算。
本法第六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包括政府采購項目不得超過預算限額。也就是說,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是采購付款的最高限額。壹旦每個投標人的報價超過采購預算,就說明投標人的要價超過了采購人的支付能力,采購人就無法簽訂采購合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招標活動應該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