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
駁回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或被判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面說的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