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機構收到信訪事項後,應當登記,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依法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