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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價格不能低於成本。

法律主觀性:

不是,根據《評標委員會和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壹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制定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從而使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單項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其投標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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