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利於保護人權
不起訴有利於保護人權。
在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者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防止過去長期“掛”案的做法,使犯罪嫌疑人盡快解除被追究,恢復人身自由。因此,不起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起訴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如果請求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