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投標專用章經過了法律刻制程序,可以認定為公章。僅將公章的類別認定為法人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是不全面的。中國對公章的識別壹直缺乏嚴格的限制。壹般來說,如果辦理合法刻章手續,可以在公安部門立案,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地方刻制,最後去工商部門備案,就可以認定為公章。當然,如果投標專用章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沒有在相關部門備案,就不能算作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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