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投毒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安全投放毒藥的行為。2001年2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認定犯罪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但沒有法律修正案或立法解釋將其推至刑法第17條第二款。那麽對這壹條款的理解就會產生疑問,是只涉及投毒還是包括投毒在內的危險物質的釋放。2004年4月更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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