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報考公務員除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國家對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復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