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案標準規定》第四條投降罪(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是指在戰場上因懼怕死亡而主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任何被懷疑向敵人投降的人都應該被記錄在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 *在戰場上不怕死,主動投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服務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